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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度
时间:2026-09-14 来源:星诺集团 作者:吕米诺
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数字化转型规划,结合公司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验收、运维、变更、优化及退役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管理类: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办公自动化系统(OA)、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等;
(二)研发设计类: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系统(CAPP)等;
(三)生产制造类:制造执行系统(ME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能耗管理平台等;
(四)基础设施类: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等;
(五)安全防护类: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堡垒机、备份系统等。
第三条 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原则:信息系统建设应在公司统一规划框架下推进,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和安全标准;
(二)需求驱动、效益优先原则:以业务实际需求为导向,注重投入产出分析,确保信息化投入产生实效;
(三)安全可控、稳定可靠原则:将信息安全贯穿系统建设与运营全过程,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安全可控;
(四)规范管理、持续改进原则:建立规范化管理流程,通过定期评估与持续优化,不断提升系统运营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审批重大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三)协调解决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是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归口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信息系统的选型、采购、实施、验收等项目建设管理;
(三)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监控、故障处理和技术支持;
(四)负责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五)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与数据备份恢复;
(六)组织信息系统用户培训与应用推广;
(七)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及服务商。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是信息系统的使用方和需求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或优化需求;
(二)参与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评审和用户验收测试;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系统的业务应用与数据质量维护;
(四)遵守信息系统使用规范,及时反馈使用中的问题与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资产转固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人事部门配合信息技术部组织信息系统相关培训,管理员工入职、调岗、离职时的系统账号权限变更。
 
第三章 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每三年编制一次信息系统建设三年规划。
(二)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年度计划及预算,报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审批。
(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实施。确有紧急业务需求的,须经领导小组专项审批。
第十条 项目立项
(一)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须经立项审批方可启动。
(二)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背景与业务需求分析、建设目标与预期成效、建设内容与实施范围、预算估算与资金来源、实施周期与关键里程碑、项目负责人及团队组成。
(三)预算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项目,由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批;超出额度的项目,报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供应商选择
(一)信息技术部根据项目需求,通过市场调研、方案征集、招标或询比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二)供应商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资质能力、行业经验、方案匹配度、服务保障和商务条件。
(三)供应商选择结果按采购金额分级审批,重大项目需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启动:合同签订后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组织、实施计划、沟通机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形成启动会纪要。
(二)需求确认:供应商开展详细需求调研,提交需求规格说明书,经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共同确认后生效。
(三)方案设计:供应商提交详细技术方案和系统设计文档,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开发实施阶段。
(四)开发与测试:供应商完成系统开发、配置和内部测试后,由信息技术部组织业务部门进行用户验收测试(UAT),测试通过后签署测试确认报告。
(五)数据迁移:涉及历史数据迁移的项目,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方案,进行充分验证,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用户培训:系统上线前应完成对系统管理员和最终用户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系统操作、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处理。
(七)上线切换:制定上线切换方案和回退预案,经审批后执行。上线初期设立试运行期(1-3个月),信息技术部与供应商共同提供现场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系统试运行期满且运行稳定后,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
(二)信息技术部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三)验收内容包括:功能完整性、性能达标情况、文档完整性、培训完成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
(四)验收通过后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文档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形成完整的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文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技术方案与设计文档、测试报告、培训记录、上线确认书、验收报告、用户手册、运维手册等。项目文档由信息技术部统一归档保管。
 
第四章 信息系统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运维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建立运维值班制度,确保工作时间内有专人负责系统监控与技术支持。
(二)运维工作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状态监控、用户问题受理与处理、系统性能检查、日志分析、数据备份检查、安全巡检等。
(三)建立运维工单制度,所有故障报修、服务请求、权限申请等均通过运维工单系统进行登记、分派、处理和闭环。
第十六条 故障管理
(一)信息系统故障按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级:
级别 定义 响应时限 解决时限
一级(紧急) 核心业务系统中断,影响全公司业务运作 立即响应,15分钟内介入 2小时内恢复
二级(重要) 局部功能异常,影响部分用户或部分业务 30分钟内响应 4小时内解决
三级(一般) 单个用户功能异常,不影响整体业务 2小时内响应 2个工作日内解决
(二)发生一级、二级故障时,应立即启动故障处理流程,及时通知受影响部门,并根据需要上报领导小组。
(三)故障处理完毕后,应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和防范措施,形成《故障处理报告》,重大故障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盘报告。
第十七条 变更管理
(一)信息系统变更(包括软件升级、配置修改、补丁安装、接口调整等)须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变更申请应说明变更内容、影响范围、实施步骤、风险评估及回退方案。
(三)常规变更由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批;涉及核心业务系统或可能影响业务连续性变更,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四)变更实施应在业务低峰期进行,实施前进行备份,实施后进行功能验证和安全检查。
(五)紧急变更可先行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配置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应建立信息系统的配置管理台账,记录服务器、网络设备、数据库、应用系统的配置信息和变更历史。
(二)配置信息应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关键配置文件应进行备份保管,未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备份与恢复管理
(一)应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策略,明确备份范围、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和保留周期。
(二)核心业务系统数据库应每日自动增量备份、每周全量备份;重要文件数据应每日备份。
(三)备份数据应实现本地和异地双份保管,核心数据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备份数据可恢复性验证测试,确保备份数据完整有效。
(五)数据恢复须经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重大数据恢复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容量与性能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应定期(至少每季度)对关键信息系统的存储容量、计算资源、网络带宽等进行评估,预测未来需求增长趋势。
(二)当系统资源利用率持续超过预警阈值时,应及时制定扩容或优化方案并实施。
(三)新系统上线前应进行容量规划,确保满足当前及未来至少两年的业务增长需要。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应严格执行公司《网络安全保障制度》和《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的各项要求,确保系统安全可控。
第二十二条 访问控制
(一)所有信息系统应实施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遵循最小权限原则。
(二)员工入职、调岗、离职时,人事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技术部办理账号创建、权限调整或注销。
(三)每半年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闲置账号和冗余权限。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
(一)所有服务器和终端须安装并保持防病毒软件和操作系统安全补丁的最新状态。
(二)关键系统应部署数据库防火墙、Web应用防火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外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第二十四条 安全审计
(一)关键信息系统应开启操作日志和审计功能,记录用户登录、关键操作、权限变更等安全事件。
(二)信息技术部应每月对安全日志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异常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审计日志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关键操作日志保存不少于一年。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公司《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数据标准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企业级数据标准,包括物料编码标准、产品编码标准、客户编码标准、供应商编码标准等。
(二)各信息系统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在不同系统间的一致性和互通性。
第二十七条 数据质量管理
(一)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录入系统的数据质量负责,应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技术部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定期检查各系统的数据质量情况,发现异常数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整改。
(三)数据质量问题应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数据共享与交换
(一)系统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应通过规范的集成接口实现,避免点对点的非标准集成。
(二)跨部门数据共享须经数据归属部门负责人审批,信息技术部统一管理接口权限。
(三)向外提供系统数据,应按数据安全等级审批流程执行。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技术部应建立信息系统相关供应商的档案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供应商准入
新供应商引入时,应从企业资质、技术实力、行业经验、服务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考核
对关键供应商应进行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响应时效、问题解决率、服务态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续约和合作范围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服务等级协议(SLA)
与供应商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等级协议,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响应时限、解决时限、可用性承诺和违约罚则。
 
第八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系统培训
(一)新系统上线前,信息技术部应组织最终用户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系统。
(二)系统版本重大更新时,应及时组织针对性培训。
(三)信息技术部应定期组织内部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
第三十四条 考核管理
(一)信息技术部应将各业务部门的系统使用情况和数据质量纳入信息化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二)信息技术部的运维服务质量应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系统可用率、故障响应及时率、问题解决及时率和用户满意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责任编辑:吕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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