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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6-09-14 来源:星诺集团 作者:吕米诺
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产品在设计、采购、生产、检验、交付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客户满意度,依据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气产品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及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等全过程。
第三条 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充分理解并满足客户需求,致力于超越客户期望;
(二)全员参与:质量是全体员工的责任,人人关注质量、人人对质量负责;
(三)过程方法:将活动和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实施PDCA循环,持续改进;
(四)循证决策:基于数据和信息的分析与评价进行质量决策;
(五)预防为主:将质量控制重心前移,从“事后检验”向“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转变;
(六)数据驱动: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质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共享与追溯,提升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维护质量管理制度与检验规范;
(二)负责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及出货检验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隔离、评审与处置跟踪;
(四)负责质量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
(五)组织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与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跟踪与验证;
(六)负责计量器具的校准、检定与管理;
(七)参与供应商质量评估、客户投诉处理及新产品开发的质量评审;
(八)负责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应用与数据维护。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产品设计质量,制定产品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和关键特性,参与设计评审与设计变更评估;
(二)工艺部门:负责工艺设计质量,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编制工艺文件和检验要求;
(三)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执行首件检验、自检、互检制度,确保按工艺要求操作;
(四)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质量保证,将质量要求传递给供应商,参与供应商质量评估;
(五)仓储部门:负责物料的正确接收、存储和发放,防止物料损伤、混料或错料;
(六)销售部门:负责客户质量信息传递,组织客户投诉处理与质量反馈。
 
第三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依据ISO 9001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架构。
第七条 质量部应每年制定年度质量目标,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分解至相关部门。质量目标应可测量,并与公司战略方向保持一致。主要质量目标包括:
(一)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
(二)进料检验合格率;
(三)客户退货率;
(四)客户投诉处理及时率;
(五)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八条 质量部应每季度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未达标的部门应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质量审核,由经过培训的内审员独立进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改进决定和资源需求。
 
第四章 进料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 检验依据
进料检验应依据以下文件执行:采购物资检验标准、产品技术规格书、封样样品、客户特殊要求及与供应商签订的质量协议。
第十二条 检验流程
(一)供应商来料后,仓储人员应核对送货单与采购订单的一致性,将物料放置于待检区并通知质量部。
(二)质量部检验员依据检验标准进行抽样或全检,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性能、材质证明等。
(三)检验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在系统中或检验单上签字确认,仓储人员办理入库。
(四)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按本制度“不合格品管理”章节处理,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调退货或换货。
第十三条 紧急放行
因生产急需,进料未经检验需紧急放行时,须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部、技术部评估风险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紧急放行物料应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立即追溯和隔离。
 
第五章 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首件检验
(一)每班开机、更换产品型号、设备维修或工艺调整后生产的第一件产品须进行首件检验。
(二)操作人员自检合格后,提交检验员确认,首件检验合格方可批量生产。
(三)首件检验记录应保存,首件产品应保留至当班生产结束。
第十五条 过程自检与互检
(一)操作人员应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自检,自检频次和方法依据作业指导书执行。
(二)下道工序操作人员应检查上道工序产品质量,不合格品不得接收和继续加工。
(三)自检和互检结果应记录在随工单或过程检验记录表中。
第十六条 巡检
质量部检验员应按规定频次对各工序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艺参数执行情况、产品质量特性、现场质量记录完整性和现场质量管理状态。巡检中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班组调整,必要时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 关键工序与特殊过程管控
(一)技术部和质量部应共同识别产品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形成管控清单(如绕线嵌线、浸漆烘干、焊接、电气测试等)。
(二)关键工序应100%检验关键质量特性,工艺参数应重点监控并记录。
(三)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和设备须经过资格确认和能力认可。
第十八条 过程能力分析
质量部应定期对关键工序的过程能力(CPK/PPK)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能力不足时应推动工艺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分析改进。
 
第六章 成品检验与出货管理
 
第十九条 成品检验
(一)所有完工产品须经质量部检验员按照成品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二)成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电气性能测试(如绝缘电阻、耐电压、空载/负载试验等)、机械性能测试及包装检查。
(三)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方可办理入库。
第二十条 出货检验
(一)产品发货前,质量部应根据客户要求或公司规定进行出货检验。
(二)出货检验内容包括:产品标识核对、随附文件完整性、包装防护符合性及客户特殊要求的符合性。
 
第七章 不合格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合格品分类
(一)轻微不合格: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客户要求,经评审可让步接收;
(二)一般不合格:影响部分性能,但可通过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三)严重不合格: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或主要功能,不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发现不合格品 → 标识隔离 → 记录 → 质量部判定 → 评审 → 处置 → 跟踪验证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品处置方式
(一)返工:通过再加工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返工后须重新检验;
(二)让步接收:经技术部和客户(如需)同意,对不影响使用的不合格品予以让步接收;
(三)降级使用:改变产品等级或用途;
(四)报废:不合格且不可用的产品,经审批后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品处理信息应通过信息化系统记录,实现不合格品数据的采集、统计与追溯。
 
第八章 质量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数据采集
(一)质量数据应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规范采集,包括:进料检验数据、过程检验数据、成品检验数据、不合格品数据、客户投诉数据等。
(二)质量数据的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数据源质量。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与分析
(一)质量部应每月编制《质量月报》,内容包括:来料合格率、一次检验合格率、不合格品分析、客诉汇总、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质量月报应提交分管领导审阅,并在生产质量例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质量追溯
(一)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关键物料实施批次管理。
(二)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能在规定时间内追溯到问题产品涉及的原材料批次、生产时间、操作人员、设备及检验记录。
(三)质量追溯信息应通过信息化系统支撑,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效率。
 
第九章 质量改进
 
第二十八条 纠正与预防措施
(一)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客户投诉或重复性质量缺陷时,质量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根本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
(二)针对潜在的质量风险,质量部应推动制定预防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三)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九条 质量改进活动
(一)公司鼓励开展QC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精益生产等群众性质量改进活动。
(二)质量部应每年组织质量改进项目的立项、推进与成果评审。
第三十条 客户投诉管理
(一)客户投诉由销售部门统一接收,传递至质量部组织处理。
(二)质量投诉应按8D报告流程进行原因分析、措施制定、效果验证和客户回复。
(三)投诉处理完成后,相关记录归档保存,作为质量改进输入。
 
第十章 供应商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会同质量部和技术部对供应商进行质量能力评估。新供应商须经样品验证和准入审核后方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三十二条 质量部应对供应商来料质量表现进行月度统计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供应商等级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来料质量持续不达标的供应商,质量部应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验证,整改无效的应启动淘汰程序。
 
第十一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用于质量检验、测试和过程监控的计量器具应纳入管理台账,按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三十五条 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确认其校准状态和有效期,不得使用过期或失准的器具。
第三十六条 发现计量器具失准时,应对此前使用该器具测量的产品进行追溯和重新评估。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质量部定期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一)一次检验合格率;
(二)质量报单录入及时率与准确率;
(三)不合格品处理闭环率;
(四)客户投诉处理及时率;
(五)纠正预防措施按期完成率。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质量制度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质量改进成效显著、质量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吕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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